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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授權

開源軟體(英語:open source software,縮寫:OSS)又稱開放原始程式碼軟體,是一種原始程式碼可以任意獲取的電腦軟體,這種軟體的著作權持有人在軟體協議的規定之下保留一部分權利並允許使用者學習、修改以及以任何目的向任何人分發該軟體。 開源協定通常符合開放原始程式碼的定義的要求。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通常簡稱為GNU GPL; 大多數的GNU程序和超過半數的自由軟體使用它。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有三種格式: 超文字, 純文字, 和 Texinfo.

GNU 通用公共許常問的問題

  • 怎樣對你自己的程序使用GNU 通用公共許
  • 為什麼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從貢獻者那裡獲得版權轉讓
  • 如果發現違反GNU GPL, LGPL, FDL的行為,你該怎麼做
  • 如果你在大學工作, 該怎樣發布自由軟體

GNU 次通用公共許可證 (LGPL)

  • GNU 次通用公共許可證有三種格式: 超文字, 純文字, and Texinfo.
  • 為什麼不該將庫通用公共許可證應用於你的下一個程序庫
  • 如果發現違反GNU GPL, LGPL, FDL的行為,你該怎麼做

GNU 自由文檔許可證 (FDL)

  • GNU 自由文檔許1.2 草稿, 歡迎點評
  • GNU 自由文檔許可證有五種格式: 超文字, 存文字, Texinfo, SGML and TeX
  • 為什麼應該使用GNU 自由文檔許可證
  • 怎樣對你的文檔使用GNU 自由文檔許可證
  • 使用GNU 自由文檔許可證的技巧
  • 怎樣使用GNU 自由文檔許可證的可選特性
  • 如果發現違反GNU GPL, LGPL, FDL的行為,你該怎麼做

Apache License(APL)

APL 對於基於其授權程式有所改作的情形,並無要求在散布時必須一併提供程式源碼或其他相似供改作的程式碼形式。如不欲繼續以 APL 授權方式提供源碼格式的檔案,散布者僅須在程式的複本或實體部份,標示原APL 元件作者的著作權聲明與免責聲明,並聲明所提供的衍生版本已不再適用 APL。

BSD License(BSD)

BSD 對於基於其授權程式有所改作的情形,並無要求在散布時必須一併提供程式源碼或其他相似供改作的程式碼形式。經 OSI 認可的條款為 BSD 3-Clause License 與 BSD 2-Clause License。

The MIT License(MIT)

MIT 對於基於其授權程式有所改作的情形,並無要求在散布時必須一併提供程式源碼或其他相似供改作的程式碼形式。

Mozilla Public License(MPL)

目前經 OSI 認可,且由 Mozilla Foundation 主力推動的 MPL 條款版本為 2.0。其規定基於 MPL-2.0 授權程式所進行之修改物與衍生程式,後續散布時必須延續以MPL-2.0 提供程式源碼的方式為之。

若是以可執行程式碼(Executable Form)的形式散布,則必須告知收受者取得程式源碼的合理管道,並且不得向其收取超過散布程序所需的成本費用。

Eclipse Public License(EPL)

EPL 經 OSI 認可的最新版本為 EPL-1.0,此條款背後的推動與維護組織,為經由 IBM 捐助成立的 Eclipse Foundation。EPL-1.0 條款的內容與結構與 IBM 先行撰擬的 CPL-1.0(Common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極為相似,一般多論為其為 CPL-1.0 授權條款的衍生版本,彼此間也具有高度授權義務性方面的近似。

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 (CDDL)

CDDL 是 由 Sun Microsystems 所編撰,在 Sun Microsystems 為 Oracle Corporation 所收購後,由 Oracle 承繼與維護這份授權條款,此條款目前經 OSI 認可的最新版本為 CDDL-1.0。

CDDL-1.0 律定,後續散布原以CDDL-1.0 授權的程式源碼,必須也一樣採 CDDL-1.0 的授權方式(Only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而其他基於 CDDL-1.0 授權程式所進行之修改物與衍生程式,後續散布程式源碼時也必須一樣延續 CDDL-1.0 的授權方式。